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甘肃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

甘肃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


  各市、州发展改革委(物价局),甘肃矿区、东风场区、甘肃厂区物价局、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,省电力公司:

 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《关于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》(发改价格〔2018〕732号)规定,现就电力行业增值税率调整后,甘肃省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。

  一、降低一般工商业销售电价。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由17%调整到16%后,省内一般工商业用电(除汶川地震重灾八县区非居民照明、非普工业用电)价格,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千瓦时统一降低1.85分钱;汶川地震重灾八县区商业用电价格,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千瓦时统一降低5.08分钱。调整后的销售电价表详见附件1、2。

  二、执行时间。上述电价调整措施,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。

  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、省电力公司要按照本通知规定,精心组织、周密安排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,主动服务企业,确保调价政策及时落实到位。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,请及时报送我委(价管处)。

  附件:1.

  2.甘肃省汶川地震重灾区八县(区)销售电价表

  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

  2018年6月2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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